【收佣判囚】涉就酒店工程收回佣 前工程師認罪囚2年
發布時間: 2022/02/07 13:56
44歲前工程師涉於2年內在39個總值約230萬酒店工程項目內收取承辦商回佣,以聘用及協助該公司完成項目,涉案非法回佣逾47萬。前工程師並利用其獨資經營公司收取利益,遭廉署落案起訴,今(7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。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2年來多次就不同項目收取佣金,更利用其獨資經營公司收取利益,違反誠信,判監2年。
被告黃天龍(44歲),芬名酒店前工程師,被控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(1)(a)條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條。
控罪指,被告於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,與1名工程承辦商董事兼股東一同串謀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對方接受回佣,即該工程承辦商受芬名酒店聘用進行工程項目的部分利潤,作為聘用及協助有關工程承辦商完成芬名酒店的工程的誘因或報酬。
案情指,被告於案發時是位於灣仔的芬名酒店的工程師,負責監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維修項目。被告分別就芬名酒店的39個總值約230萬的工程項目收取,由創業工程有限公司的回佣,以協助創業完成項目。涉案非法回佣逾47萬,被告就各個項目收取600元至4.68萬元不等。
被告在警誡下承認,有創業董事同意向被告支付獲判項目的一半純利。部份非法回佣亦用作抵銷,由被告經營的龍盛工程有限公司在創業的欠款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中四輟學,及後由學徒開始,發奮考取不同牌照及資格,最終有基本條件進入酒店工作。代表律師呈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,被告於信中承認抵受不了承辦商的誘惑,犯下大錯。被告又指妻子與家人在被告犯案後都受到精神折磨,妻子須獨力照顧家庭,要求量刑起點不多於3年。
法官判刑時指,涉案金額逾47萬,被告實際收取逾39.6萬,金額對比同類案件不算大。但被告案發時為芬名的工程師,在事件中違反誠信。同時被告亦非就單一事件收取佣金,而是在2年來多次就不同項目收取佣金,更利用其獨資經營公司收取利益。法官遂判處被告入獄2年,並頒下歸還令,勒令被告在出獄後3個月內,將收取的金額歸還芬名酒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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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